受理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并且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款总额;
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5.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6.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办理流程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75-12329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