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山《《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非唐山市户籍:
1.能够提供在我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所称住房均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以上范围内向其售房。
3.无法提供在我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以上范围内向其售房。
拓展材料: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规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职工个人信息、账户状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或改制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前,管理中心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