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市公安局制定了《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止饲养21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
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
二、限养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只标准
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超过60厘米、体长(肩胛骨前缘到坐骨结节)超过90厘米的犬只(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