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收费标准中 ……此处隐藏1150个字……>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尽职履责,保障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同时废止。
■ 附 件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镇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等)、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七、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八、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征收类别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九、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包含多种征收类别的单位,按相应标准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