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行对象
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
被纳入禁行对象的机动车24小时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处罚措施
1.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本通告实施后的第一个月为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处罚。
3.试行期届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对驾驶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四、禁行标志牌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机动车禁行标志牌设立工作,禁行标志牌应按照公安部门统一要求,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五、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