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清远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一定的游憩、服务设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农业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编制公园名录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理机构等内容。
第四条 公园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 ……此处隐藏6277个字……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携带犬、猫等动物进入公园,未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未装入笼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公园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间和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纪念性公园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