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夜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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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夜市由持有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执照且符合特色夜市举办场地要求,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的大型商超自行负责管理;
2、特色夜市应在指定的位置、面积、经营范围内经营,做到亮证经营,配证上岗,不得扩摊经营;
3、特色夜市所有摊位不得经营《关于规范市容环境管理助力地摊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物品。
4、特色夜市经营时间应与商超企业经营时间同步。
5、商超企业需督促夜市经营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好摊点周边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不得损毁园林绿化和市政环卫设施;
6、商超企业应督促夜市经营者在收市前完成场地清扫工作,每周应当对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洗,避免造成地面污染,餐厨垃圾应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有序投放;
7、商超企业违反以上任一一项管理规定,按照积分制管理要求扣3分,扣完12分者取消资格,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下次申请必须参加一次以上的社会志愿实践活动;
8、如遇抗疫等特殊需要或市重大活动和各类创建活动需要提前收摊或停摊歇业的,应积极配合,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