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处死是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刑最早出现于五代时期,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共需要用3357刀,并且要在最后一刀,也就是第3357刀,要将罪犯刺死,才能凌迟成功。
明代《真犯杂犯死罪条例》中规定应判处凌迟的罪名共计十三种。清律中扩大了适用凌迟的罪名范围。这十三种罪名分别是:谋反大逆(不分首从)、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采生折割、杀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妻妾因奸情同谋杀死亲夫、妻妾杀死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殴杀家长、雇工人故意杀死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妻妾故杀丈夫、弟妹故杀兄姊/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外孙故杀外祖父母/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
总体来说,凌迟这一刑罚主要针对严重危及建统治阶级秩序及利益的罪犯。凌迟的执行方式: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对民众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